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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十大“民告官”案例案例九:高国民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
作者:罗水平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基本案情】
        高国民、人社局系(2017)粤0308行初290号、291号案件当事人,高国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市人社局申请公开市人社局在(2017)粤0308行初290号、291号案中采购律师服务的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不限于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询价通知书、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政府信息。2017年6月1日,市人社局作出《信息公开复函》,告知高国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非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该过程中产生或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决定不予提供相关信息。高国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高国民因与某公司存在劳资纠纷,频繁提出信访诉求,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2016年至2017年,市人社局对高国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答复19次,深圳市人民政府对高国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共答复14次。一审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7宗,其中涉及律师采购服务信息公开案件12宗。
        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粤0308行初2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高国民请求市人社局公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深府复决〔2017〕55号案的被申请人,采购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的全部采购文件”,高国民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纵观高国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12宗涉及律师采购服务的信息公开案件,其典型特征是:一、“一案一公开”。即高国民对市人社局提起一宗普通行政诉讼,则相应提起该宗案件律师采购服务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申请公开的内容相同或类似,主要围绕:行政机关聘请律师的法律依据、经费来源、诉讼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内容。三、诉讼理由均主要为“行政机关无权聘请律师出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高国民因其与案外人某公司存在劳资纠纷,向市人社局提出多项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于上述行政诉讼,高国民针对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行为又提起律师采购服务信息公开申请,进而又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2016年至2017年间,高国民共提起针对市人社局的律师采购服务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12宗,本案是其中之一。
        由于市人社局的律师采购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是中标单位,其在一年内向市人社局提供行政诉讼法律服务。故,本案中,高国民提起的涉及律师采购服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及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虽然针对案件不同,但实质内容同一,高国民提起的多起同一类型的诉讼在(2017)粤0308行初290号案件中诉求已得到实体审理。高国民运用信息公开申请,循环诉讼,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明显违反《条例》立法目的。当事人提起此类反复、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不具有正当性,明显没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裁定驳回高国民的起诉。
【裁判规则】
        对于明显属于滥诉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法院在反对滥诉的问题上立场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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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水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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