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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还未出世胎死腹中,医院是否承担死亡赔偿金?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4日
对于广大女性而言,怀胎10月,实属不易。由于医院的过错,孕妇在医院待产期间发生胎死宫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一系列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那么,孩子还未出世胎死腹中,医院是否承担死亡赔偿金?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解答。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1日,原告因临产至某卫生院住院待产,同年6月12日9时58分开始分娩,于同日12时21分产出一死男婴。2017年8月11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会于同年9月29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但原告与被告医院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原告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
本案中,为何原告产出死胎后主张死亡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16条的规定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三、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案中,原告所产男婴死亡原因系胎儿宫内窘迫而死亡。即该胎儿与母体分离时已无生命,是死体,没有生命,就无所谓生,没有生就无所谓死。故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侵权责任法》
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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