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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执行过程中的“老赖”,没招治你了吗?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3日
“执行难”算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对“老赖”使出了杀手锏。那么如何才能把“老赖”纳入“黑名单”呢?


石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


一、   适用情形:


1、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二、   适用时间:2年或3-5年。


12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等情形。


 


23-5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的行为。


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并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法院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通知书之后,被执行人出现上述情形时,法院将会把这类人拉入“黑名单”。直到“老赖”回归“正轨”,法院才将其从“黑名单”中释放出来。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