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购房也“假一赔一”?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
被告:某开发商
2012年10月1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单价10000元/㎡,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给付方式:合同签订当天,刘某支付首付款45万元,剩余房款申请按揭。合同签订后,该开发商没有按约定为刘某办理银行按揭,也没有按约定将房屋出卖给刘某。在2015年10月11日,该开发商将涉案房屋以12000元/㎡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杨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又将该房屋转售给第三人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被告赔偿45万元(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刘某返还已付购房款45万元及利息;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房损失30万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5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刘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本案中开发商将涉案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杨某,导致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的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