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开车的时候,最害怕的就是发生意外事件。那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索赔问题发生争议,作为受害方应如何索赔?
【律师解答】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拍照、保留原始证据,并及时报警,如果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或者第三者责任险,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因索赔问题发生争议的,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第二种是双方在交警部门的组织下达成赔偿协议;第三种是向法院起诉。
三、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责任,并造成受害者伤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需向受害者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赔偿项目由机动车购买的交强险在限额内优先赔偿受害者损失,交强险赔偿的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责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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