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时,是否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4日
时间:2019年1月23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被告吴某、陈某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其中被告吴某与陈某各出资一千万元。
2017年,被告吴某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陈某将其持有的一千万元股权中的一千万元以九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吴某。同日,被告a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受偿权;该次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一份。其后,被告吴某、陈某就该次股权转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有出轨的迹象,被告陈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后,与被告吴某签订协议转让被告陈某a公司股权的行为未经共有人王某授权,具有明显的恶意。遂诉请法院判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股权。
二、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1、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及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后,其股权转让行为须以另一方配偶的同意为该股份转让行为之前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转时,合法的转让主体应当为股东本人,而非其所在的家庭,亦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股东有独立处分权,无需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数量的民事主体基于相互的信任,以各自一定财产投入,设立起的具有拟制的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公司形态兼具资合与人合的双重属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属性,其股东必然是公示在册登记的主体,对应的股东权亦应区别一般的民事权利,表现出很强的人合性特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人格独立性,均要求公司的财产与股东家庭财产及收益上和负债上都相隔离,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的其他家庭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3、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陈某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即被告吴某,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内容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且涉案股份之转让系股东之间的转让,且经股东会决议,并已办理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情形。原告王某并非涉案股份登记在册的股东权利人,其对股权无法定支配权,在未举证证明与被告吴某、陈某事先形成以其同意为转让前置条件的有效合意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之后果,其主张被告吴某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前告知其,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主张合同无效、被告吴某返还股权的请求亦理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