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是建设方,乙是承包方。2017年11月11日,甲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2018年1月11日,乙中标A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工程决算以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为依据。2018年2月,甲乙因进场时间协商不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确认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律师点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行为,提前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法院支持甲的诉求。
相关法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