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 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的制约。对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的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相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交付行为应被视为设立动产质权的生效条件。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关于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房屋来抵顶借款的约定,不属于流押条款。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即双方当事人用之前......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一)商品化权及框架权思维的局限性 姓名权的商品化利用,在某些经典法域被归入所谓商品化权形象权或公开权。我国没有后面这些名目,所以有观点主张继续借姓名权等传统人格权覆盖形象权等新兴权益,从而走入借助权衡的框架权思维。然而,一方面,姓名中本身不存在一项财产权,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益不能借助人格权的伦理性优......
(一)作为规范性起点的特殊事实 乔丹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涉讼姓名权标的乔丹只是一个姓,只是外国人常用姓氏Jordan的一种汉译,Jordan还被译为约旦佐登乔登;第二,申请人自己并不使用乔丹指称自我,而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耐克公司)一贯使用其英文名字Michael Jordan、英文艺名Air Jordan,或者中文译名迈克尔乔......
抗辩权主要效力的延伸 在赋予抗辩权从不同向度、程度上排除请求权之可实现性这一主要效力体系之下,自然衍生出抗辩权对于请求权之基础权利的从权利之效力问题。下文将概览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从权利的影响,特别是抗辩权对保证债权及担保物权影响。 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言,其针对请求权之可实现性的永久排除效力,根本上亦导致......
抗辩权主要效力在于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抗辩权中最为典型者,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以及赠与人穷困抗辩权等。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诉讼的永久驳回以及强制执行的永久排除。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永久性出发,罹于时效的请求权被永久驳回后,债权人无从在诉讼外提出主张也......
债权及其请求权近乎相同,两者往往同生共灭,差异极小。故一般而言,将债权理解为给付请求权,大体上可以接受。但从抗辩权所指向对象出发考察,债权与请求权范畴并非完全相同。此外,请求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仍存,二者也并非必然同时存在。从债权结构来看,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给付受领权,请求权仅为债权权能之一。 从抗辩权......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诈骗犯罪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民事行为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通过制造开展民事行为的假象,让对方当事人即被害人上当受骗,最终达到犯罪目的。如果对这一类行为的本质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处理上难免造成只追究行为人民事欺诈的责任而放纵犯罪的结果。 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