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私了与正义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7日
在我国,由于“息讼”文化的影响,以及人们对诉讼程序的繁琐“成见”, “私了”比较普遍。所谓“私了”顾名思义就是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私下了解。
因为司法具有程序性,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规避法律、追求效率选择“私了”来解决纠纷。“私了”是司法程序的极其重要的辅助手段,从其本身是无法判断该制度优劣是非的,必须与法律价值相结合来探讨,才是有效的真命题并裨益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
一、私了与和解、调解
和解,在法律意义上指的是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而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方式。在丰富纠纷解决机制的大环境下,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节省司法救济资源,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求。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和团结。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实际上也是私了的一种形式,只是因为公权力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机构的介入,或者使得“私了”更具说服力,或者赋予“私了”协议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私了的远景
在消费维权领域,私了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省时省力,“办事”效率高。二是提出私了时,商家的赔偿往往能符合顾客的心理价位。
然而,“私了”并不完全经济,“私了”高效有时也会被“别有用心地”置换成昂贵的机会成本。
比如,消费者在接受“私了”的相对满意的赔偿之后,如果发现受损的情况恶化或者超过预期,可能错过了收集保存证据的最佳时期,给当事人的维权之路蒙上了厚重的灰霾。
商家也并不是“私了”中的绝对赢家。实务中就有消费者利用商家“息事宁人”的心态而敲诈商家的案例。
三、“私了”协议效力的判断
健康权纠纷中,特别是涉及刑事责任的健康权纠纷案,往往都会约定侵害方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私了”协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的
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
民法崇尚意思自治, 当事人之间依据自愿、公平进行协商一致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形成的协议自然有效。
由于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因此,再此程度内,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独立的处分权。
(二)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及轻伤以上的
上文提到的意思自治,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及轻伤以上,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应当由国家进行追诉,也就是说,国家具有追诉权。私人,即使是受害者对行为人的豁免,也不能当然的免责。那么,此类“私了”协议应当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涉。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无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伤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单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侵害了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仅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违法性。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够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是无效的约定。
“私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只有撕下其高效的假面,用法律的视野行走,才能推动“私了”的完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