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问题的意义
(一) 现实意义
老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但是对于老年人的关注却始终不够。大众主观上认为老年女性是没有性的吸引力,似乎她们成为一个无性的第三类人存在。但是现实中,老年女性占据性侵案中相当一定比例,由于生理、心理的各方面原因(下文详细展开,此处不在赘述)晚年妇女更容易成为性侵加害人的选择目标。步入晚年是大多数人都要经历的事情,作为老年人,不仅自身需要克服变老带来的生理、心理不适感,社会对其的关注也日益减少,使其更为被边缘化。我国一直秉持尊老爱幼这一优良传统,对于老人,我们也投入不少的关注,我国逐年加大对老年的医疗卫生的投入,但不足的是社会缺乏对老年女性的特别关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今天,青年多进城务工,在我国农村存在大量的空巢老人。独居的晚年妇女在面对性侵,势单力薄,由于各种原因,她们举报、报案的比例相当小。这些隐晦的不为人知的罪恶,我们理应投入更多关注。
如何提高老人的幸福感,已然是许多国家的重大的议题,我国也号召“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性侵犯是针对妇女的最不人道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对老年人的性侵的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理论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和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奸罪[2]、强制猥亵、侮辱罪[3],强奸幼女是明显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晚年妇女没有被明确规定。相对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4]有明确规定妇女是精神病患或者痴呆者直接按照强奸罪论处,此项规定是有进步的意义,但老年被性侵的问题,未被明确归入解释和法条之中,老年性侵害问题与幼女性侵害问题是同样重要的,该类被害人力量弱小,自我保护意识弱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于过错自我归因,难以从外界需求帮助。对这类被害人的研究有利于填补老年性侵害类犯罪的研究空白,也有利于立法、司法方面完善老年保护体系。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特殊群体的保护主要在未成年人、妇女、经济困难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犯罪被害人上, 但对于经济困难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及妇女被害人则并未予以“特殊”重视。基于老年人、性犯罪被害人具有鲜明的特殊性, 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可以有效地实现司法中的社会正义原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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