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业务经理去世,公司耍赖不履行。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建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某建材公司要求某水泥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应自其起诉之日起算。
某建材公司与某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多年供货关系,多年来一直由王某(某水泥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合同约定,某建材公司先付水泥款项,某水泥公司随即供货,多年来一直如此。
2013年的一天,某建材公司与某水泥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一百三十余万的水泥款项,合计水泥共计五千余吨。随后,某水泥公司根据某建材公司要求的时间运送了两千余吨水泥。就在这时,某水泥公司业务经理王某不慎摔伤导致了昏迷。于是,某建材公司要求某水泥公司继续履行剩余的两千余吨水泥的供货义务,不料遭到拒绝。某水泥公司声称,王某昏迷,公司对此合同不知情,没有履行义务。
后来,某建材公司跟某水泥公司多次交涉、沟通,均无结果。而王某在昏迷两年之后于2015年去世。万般无奈之下,某建材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水泥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某水泥公司的业务经理,其收取货款、供货等行为应系职务行为。某水泥公司以其业务经理昏迷、去世、公司不知情为由拒绝提供剩余水泥,致使某建材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某建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而且某建材公司要求某水泥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应自其起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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