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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求爱遭拒自杀,法院判女方赔偿7万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6日
       据半岛晨报讯,2017年底,小王在石泉县城滨江大道一家足浴会所与小青相识,随后两人时常联系。2018年春节,小王邀请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亲还给了小青一个300元的红包。面对小王的疯狂追求,小青觉得小王并不适合自己,婉拒了小王。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是因为羞涩不愿和自己交往,就时常在小青经过的路上跟踪她,这让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今年3月,小青恋爱了。4月18日,小青与男朋友小张乘坐2路公交车回县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该辆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汉江一桥时,小青和小张下车,小王便跟着下车。三人在河堤护栏边相遇,小青与小王发生争执。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小张拦住小王,不让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小王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说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警察赶到后,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5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今年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男方求爱遭拒自杀,女方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依据《侵权行为》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小王跳河身亡,虽然事发时与小青发生争执,但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小王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王的死亡。从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及所公布的视频资料显示,小王在与小青争执中,从站在河堤路面到翻越护栏跳下河堤仅一秒钟的时间,时间之短为常人所料不及,自杀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