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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屋变成凶宅,法律上如何规定?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一租客自杀出租屋成“凶宅” 房东索赔30余万据现代快报讯报道,苏州昆山的张女士出租一套房屋,结果租客在自家出租屋内自缢身亡,房屋瞬间变成"凶宅",贬值不说,还一时无法出租。张女士于是将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30 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徐某无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合计 10000 元,依据合同约定可不予退还。但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凶宅"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其并未能就徐某夫妻违反租赁物用途或违法使用提供证据,且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变成凶宅,法律上如何规定?
凶宅,通常意义上是指不吉利,对人心理产生不良感受的房屋。
对于凶宅的所有者房东而言,可以从侵权或者违约两个角度寻找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一般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具体到凶宅,则需要证明侵权人(即自杀人)的行为造成利益上的实质损害,这种损害结果可以固定,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这种侵权责任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对于房屋的出租来说,很难完全举证。
违约责任,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依据合同的条款,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凶宅,则是依据出租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房东实际的损失,继而要求违约人进行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法官倾向认为,张女士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对于房屋的租售也会造成暂时的影响,但从法律上来看,损失的确定需要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从而确定损失金额。
张女士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其诉请仅仅体现在一种主观的可能性,以及社会"非议",尚不能构成法律认定损失的基础。同时,法律也应该起到社会价值观引领功能,对于群众心中的封建思想予以适当引导,以科学思维对待人和事。
不同的案件,需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果往往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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