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5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人的压力也不断增加,不仅有来自家庭的精神压力,也有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导致自己有时候的情绪不受控制。对于精神病的治疗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对于精神病的科学态度
精神病学界如果摒弃谦逊的态度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这是有历史教训的。比如同性恋曾长期被划为病态,众多同性恋者被污名化,既没有普遍有效的药物,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疗法,甚至没有一个医生有足够的把握说,他能治愈
精神病。这种无知,要求医生保持极大的谦逊,“精神病人”这个标签不能随意贴。不经谨慎诊断就断定谁有偏执型精神障碍,需要强制收治,这明显缺乏精神病学常识,也缺乏基本医德。对危害社会的人进行处置,要不要经过法律程序?希特勒时代的“社会卫生学”,主张把所有“不健康”的人都像医生处理细菌一样处理掉,岂不是更彻底。
中国1950年通过的婚姻法禁止未治愈的精神病人结婚,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认为精神病有遗传。但这只是统计学上的结论,并没有可靠的依据,仅凭几个不能让人信服的流行病学调查就剥夺人结婚的权利,野蛮而不人道,幸好后来修订的婚姻法纠正了这一点。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模糊认识,是导致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程序缺陷。
对于精神病的法制保障
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生了病就随意剥夺其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进行强制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1991年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每个精神病患者均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宣言》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其他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精神病人可以不经法律程序随意被剥夺自由,正常人也难于幸免。即便邹宜均的遭遇是这个时代荒诞的个案,也并不能确保这种遭遇不落在你我的身上。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并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是不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收治的。一个精神病人做出的错误决策、面临丧失生活能力的困境、精神疾患治疗本身,都不是强制精神病院安置的理由。在这方面,德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德国法律规定,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以不经过漫长的监护权法庭程序,安排一个精神病院 (强制)安置。某个部门进行强制安置之后,必须无延迟地向法庭提交申请。在这个申请中,这个部门必须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同时必须解释,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强制安置必须在安置后的第一天结束之前,由法庭作出决定。在这个期限之后,没有法庭的决定,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
对于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适用
全国各地都有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报道,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西安的纪术茂案、南京的吴翔案,这其中有平凡百姓、亿万富翁,甚至还有精神病专家,他们被送进精神病院,仅仅是因为与家人或单位领导有矛盾。正因为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认识与精神病强制收治的程序缺陷,与我们一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受害人被当做精神病人强制住院,而且受害对象不分年龄、不分性别、不论职业、不论地位。它就像一把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已经威胁到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精神卫生法》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部法律从1985年开始起草,至今已有二十余寒暑,虽数易其稿,但草案却从未向社会公布。最让人担心的是,由部分精神病学专家来主导这部法律的起草,这样,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病人很可能被合法化。与其让一部恶法出台,或许还不如现在的模糊状态——我们至少还有争取权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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