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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营运车辆出车祸,停运损失谁来赔?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因停运而产生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呢?


案情分析:
咸丰县人民法院高乐山法庭就曾审理了一起关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案件。2016年11月,周某驾驶其货车行驶至咸丰县梅坪一个转弯路段,与迎面而来的刘某所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上人员受伤。经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刘某负全部责任,周某及车上人员无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对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货车及客车的定损金额进行了赔偿,但就周某主张车辆受损修复期间的营运损失发生争议,不予赔偿。后刘某起诉至法院,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财产损失”即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周某所承包经营的客车系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维修,停运维修期间不能营运,必然产生系列停运损失,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财产损失”范畴,应当赔偿。遂作出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某财产间接损失的判决,本案经过二审,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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