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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房贷款不成功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朱向荣作为买方与黄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购买黄成的某套房屋。其中,首付100万元,另外10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但之后,因朱向荣个人原因,向银行贷款没有成功,朱向荣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但因房价下跌,黄成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 
        银行不同意向朱向荣贷款,不属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故判令朱向荣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申请银行贷款未获批准,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不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银行不同意贷款是由于朱向荣个人原因,因此,朱向荣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合法,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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