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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院新《证据规定》总结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7日

证据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和核心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律师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对法官来说,审案也就是审证据,可以说诉讼就是靠证据说话。

        打官司能否胜诉,关键在于能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非常有力的证据。没有了证据,主张、观点和请求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再好的法律也无能为力。 

        因此案件的成败关键在于证据,而“新证据”往往能够扭转乾坤,改变案件最终结果。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的出台,与“新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亦发生极大变动。 

        该《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100条。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幅较大,亮点颇多。 

        新《证据规定》的出台,一来引发司法实践中“新证据”在适用时的较大变动、进而影响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二来也对我们律师整个民商事诉讼的代理工作、每一起民商事诉讼案件都有非常大的影响。 

        具体对律师实务的影响,第一个是对证据实务。比如说,对我们举证的影响,对我们收集、整理、提交和阐释证据的影响;再比如说,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变化、电子数据制度的变化、物证制度的变化,这些制度的变化对我们收集证据的影响等等。 
        第二方面的影响是对庭审实务的影响。这方面的影响非常深远。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新证据规定特别强调对三种言词证据制度的完善,包括对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对鉴定意见制度的完善;新证据规定强化了言词审理原则,强化了当事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强化了证人作证的独立性,强化了鉴定人的出庭制度等等。 

        这些变化将大大加强律师在庭审中的责任,大幅提高庭审对律师的专业要求。当然,这些变化也将大大增加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律师的依赖度,大幅度提升律师的业务。 
        因此,新证据规定会对我们律师实务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执业律师,我们不仅要学好新证据规定,而且要把它变为我们工作的一部分。要用这一规定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来规范我们的工作。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当遇到“新证据”问题时,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便成了我们每一个法律人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可以说对新证据规定的学习,不是想学或不想学的问题,而是必须学和如何学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