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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这个案件的脉络必须列一个长长的时间轴,为了避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日期方面,我没有按判决认定的精准时间记载,但为了说明问题,我适当的做了一点前后的调整。
2011年6月,张男和李女登记结婚;
2012年9月,张小男出生;
2014年9月,李女第一次起诉离婚;
2014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张小男由李女直接携带抚养,张男支付抚养费及享有探望权,后双方均未上诉;2015年3月,张男在一次探望之后,未再将张小男送回李女处;
2015年4月,李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张小男反应激烈,哭闹,暂停了执行;2015年6月,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张小男的抚养权;
2015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小男由张男与李女轮流携带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由李女携带抚养至第六个月的当月最后一日,此后交由张男携带抚养六个月,张男与李女以六个月为期限轮流抚养至张小男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各自抚养期间内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另判决了探望权的具体履行,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5年9月,张男未按前述判决履行,李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张小男哭闹未完成执行;2015年底,张男再婚;
2016年初,张小男被初步查出患有孤独症;
2016年4月,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张小男抚养权并要求李女支付抚养费,李女反诉,亦要求变更张小男抚养权,并要求探望权; 2016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张男与李女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你以为完了吗?
NO!
2017年6月,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张小男抚养权,李女反诉,亦要求变更张小男抚养权; 2017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男与李女的诉讼请求,张男上诉;期间,张男再婚生育一子。
2018年1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再审亦维持;
2018年中,李女再婚;
2018年7月,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张小男抚养权,并要求李女支付之前抚养费以及之后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2019年2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另,2016年至2018年,张男带领张小男进行相关治疗,张小男入读附近幼儿园,李女多次要求探望张小男,均未果。最后一次诉讼过程中,在张男父母、李女与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李女在公园对张小男行使探望权,双方产生争吵,探望未能进行下去。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双方丝毫没有偃旗息鼓、鸣金收兵的意图,即使在这五年中,双方均再婚,男方还另育有了一子。法院有案必审,五次一审,两次二审,各种告诫与劝勉力透纸背。
“母子亲情乃人之天伦,张小男需要母亲适时的陪伴,被告李女亦享有与张小男欢聚天伦的法定权利;望张男体谅李女怀胎十月之苦、思念儿子之情,积极配合李女探视张小男,履行生效判决,配合李女实现对儿子携带抚养的权利。”
“张男与李女作为张小男的亲生父母,虽然其二人因为个人原因而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与张小男之间仍是父母子女关系,对张小男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均不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为由,剥夺他人作为父或母的权利与义务,尤其在张小男年幼且患病的基础上,双方更应加强配合与协助,为张小男的健康成长而共同努力,而不是互相指责,人为阻碍或切断孩子与另一方的亲情与联系。“无父何怙,无母何恃”,“为人父母天下至善”,我国有很多传统美德均教育我们,世上最善良的是父母,没有父母庇佑的孩子无从依靠。双方在离婚后几年内多次争夺抚养权,尽管二人均称为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实则是将孩子处在被动选择之中。因此,希望张男与李女能真正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放下争端,以平和而诚挚的心态尽心轮流抚养张小男长大成人。”
法官写得自己都感动,判决主文部分写得还多。事实上,只能说很遗憾,然并卵了。
那么问题来了,张男与李女,对于张小男抚养权的争夺,是不是因为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而引起的呢?轮流抚养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轮流抚养是指离婚后的夫妻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之间不再给付抚养费,如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其他的大额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轮流抚养的制度设计本身还是想“给孩子完整的爱”,尤其是在2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小孩,因为2周岁以下如无意外,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而10周岁以上的孩子又可以自由表达主张。因此,在2周岁至10周岁之间选择适用轮流抚养的客观条件。
轮流抚养通常应参考以下条件:
1.双方经济条件差别不太大,该条件既应涵盖居住环境、收入情况等。
2.双方的身体状况、品行操守均无影响身心健康的问题。
3.双方的工作特点,是否以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
4.双方的居住地是否与孩子的就学地、就医地是否存在交通上的不便利。
上述条件仅为参考的因素,并非绝对要件,也并不是说一方是百万富翁,另一方为普通民众,条件就当然属于不对等。轮流抚养的本来目的是想充分发挥男女各自在养育孩子上的长处,使得离婚后的子女能够得到完整的父爱与母爱,减少因父母离异而造成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因素,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促进孩子身心智多方面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轮流抚养还可以使得父母搁置争议,免去理论上败诉的风险。且在自己抚育小孩的时候,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除去一些大额的教育和医疗费之外,减少了因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而产生纠纷,比如常见的一方即使条件允许,也不愿意支付过多抚养费,认为会被另外一方不当使用等。
当然,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是利弊共存,轮流抚养时间太短,孩子两头跑,时间太长,刚建立的感情又容易减弱。尤其是在孩子心智未成熟的阶段,很容易存在一方为了讨好孩子,或者为不落对方口实,过分溺爱孩子,而相对管理严格的一方却引发孩子嫌弃,每一方都害怕在孩子十岁以后,面临选择时处于被动地位而不能或者不敢真正的管教孩子,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还有,这一制度对于父母各方面的要求都较高,比如不能太随意变动住所,变动工作,如果距离孩子现就读地较远,影响到轮流抚养的可行性,那么也就有可能影响之后的抚养权变动。
理论上,这样一种制度,在双方条件相当,质素相等的情况下,本应像那些明星的离婚声明写得那样“我们将共同抚养我们的子女”,在一别两宽之后,各生欢喜,云淡风轻。可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案件最大的难点并不是来源于客观条件,而是双方从未存在过的依赖危机。
在本案中,本来判给女方的抚养权,在男方行使探望权时被夺走,然后再也未能行使自己作为母亲的权利,作为被辜负的一方,要求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无异于鼓励那些未得到抚养权的人以此方式效仿。可是即使要安抚于她,对这样一个患病孩子的执行却无法简单粗暴。逻辑的尽头,不是理性与秩序的理想国。法院设想的轮流抚养的种种好处被双方当事人消磨的荡然无存,在这样的个案中,任何判法最终可能都不会产生我们所期待的后果。无法苛责我的同事做出一个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抚养方式,事实上,也无非是只有三种判法,给男方,给女方,或者共同。从前面长长的时间轴来看,没有谁敢保证哪一个判法会结束这场像拉锯战一样的撕扯。
因为,法律可以用来判案,却不能教会你拥有替别人着想的善良。除了自渡,我们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