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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正义的困局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当听到陪审团告知法官,无法就死刑达成一致时,克里斯滕森当场低头露出了笑容。
———央视新闻
作者 | 叶东杭

        “章莹颖案的调查阶段,克里斯滕森不曾被刑讯逼供,他享有的沉默权(Miranda's Rights)使他不必自证其罪;审判,他穿着自己喜欢的衬衫和休闲西裤进入庭审现场,没有囚服,没有脚镣,第五天因偏头疼还被法官允许提前离庭,回到了他那个拥有电视、淋浴、视频电话的看守所双人间;凶手家人付不起高昂的辩护律师费,于是法庭中途给他更换了一名免费的公共律师。”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克里斯滕森唯一值得的,便是通过合法的审判之后,被送上绞刑台。终身监禁的判决结果令人出乎意料,却也似乎并不令人惊奇。不知什么时候,正义仿佛被一个怪圈笼罩着,成了难以走出的困局。
1
执法机关 
        美国的政治体制与中国有极大的不同。在美国,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几乎无时无刻不面对着三权分立等诸多程序的制约,也面临着因美国自身联邦体制之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协调问题。在章莹颖案中,这一问题主要体现于地方与中央的执法机构合作之上。 
        在章莹颖案中,尽管当地警方已经接到报案,并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过调查,了解到了嫌疑车辆的相关信息,但由于掌握更高一级侦查资源的联邦调查局因制度衔接的程序问题,不能立刻介入案件的侦破和受害者的营救工作之中,使得营救人员痛失最佳救援时机。 
        不同于美国,中国最主要的刑事案件侦查力量统一归属于公安体系之下,统一受公安部的最高领导,且在中国,跨部门组建专案组进行案件侦破是非常常见的办案形式,这一工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的侦办效率,以至于我国的命案侦破率非常高。 
        而在美国,警察被分为联邦警察和地方警察两个体系,并分别由不同的“钱袋子”拨款供养,导致两个体系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此外,美国政府并没有一个类似于公安部一样,能够直接指挥全国优势执法人员的部门,使得在案件对接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合作间隙。 
        不可否认,调查人员为本案的侦破付出了许多心血,我们也必须承认,章莹颖没有被成功营救,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无法忽视的是,美国的刑事案件侦办机制的确给本案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2
沉默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被视为法治灯塔的美国,有着繁杂的刑事案件审理制度,一般包括逮捕、初审、预审听证、审前动议、挑选陪审团以及控诉、辩护、量刑等十几个环节,而这些审理制度在保证审理过程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让凶犯伏法受罚存在着诸多不可预料的变数。而“沉默权”作为刑事讯问开端的权利声明,往往会直接导致侦查活动的困难。 
        虽然涉嫌杀害死者的嫌疑人已经被警方逮捕,但是死者仍然没有被找到,使得案件的完全告破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由于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作保护,调查人员很难直接从嫌疑人口中获取相关的直接证据。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理念之一,意即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法庭便不得认定嫌疑人有罪。如果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很有可能让公诉方在法庭上丧失有利地位。 
        即使讯问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在后续过程中嫌疑人依旧可以终止谈话,行使沉默权,甚至在法庭之上,被告人仍可以缄口不言。所以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拒绝回答有关章莹颖的任何问题,在法律上是理直气壮的——法律上他有这个权利。 
        在中国,“沉默权”是否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便是“沉默权”的直接体现;然而,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两个规定并不能证明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毕竟“对无关问题可以拒绝回答”的前半句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近些年来,也有不少国内法学家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原则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但是是否要“移植”沉默权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一个复杂的研究和论证过程。“沉默权”作为能极大影响刑事诉讼制度的机制,无论设立与否,都需要有完备的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予以配合,并非一句“要”或“不要”就能代替。 
        从章莹颖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沉默权虽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但其阻碍案件侦破的弊端同样不可小视。“沉默权”到底是否是法治的体现,是否最终会将刑事诉讼导向公平正义的结局,人权和公正之间应当如何平衡,仍然是当下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3
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庭审中的特点之一。在美国,法官对类似章莹颖一案的案件并不承担判断事实的任务,案件事实的认定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负责,他们来自于普通的社会大众,并不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最终将决定被告人犯有某罪的指控是否成立,而法官只是基于陪审团的决议来适用法律,如此而言避免了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错误。 
        与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同,陪审团秉持“内心确认”来作出主观判断,却往往带有过于主观的弊端。没有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没有接受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的陪审员极有可能因为自身的经历和情感而影响最后的表决,并且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对其表决立场作出解释。因此,我们很难知悉,到底法庭上哪些话语对陪审团成员的决议产生了最为关键的影响,陪审团成员到底为什么作出了某个表决。 
        陪审团的房间是无法看透其运行机制的「黑盒」。 
        需要留意的是,在章莹颖一案中,法庭设置的陪审团(并非上图)里,12名陪审员中至少有11名白人(另外一人貌似白人混血),占比达92%,远高于美国非拉丁裔白人占比(60%)以及整个伊利诺伊州的白人占比(70%)。 
        而在这一场涉及华裔的刑事案件中,近乎于全员白人的陪审团成员组成方式,实质上对公诉方非常不利,章莹颖家人的律师也曾呼吁应当让当地华人进入陪审团以伸张正义,然而并未得到支持。 
        我们都知道,无论怎么分析和推算,在这12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中,至少有一人认为克里斯滕森罪不致死,因此作出了反对对嫌疑人判处死刑的表决,基于陪审团最终的决议,法庭作出了终身监禁的判决。 
        我们无法用一种绝对客观、绝对全知的角度去评价“对克里斯滕森判决终身监禁而非死刑到底是不是非正义的”或“投出反对一票的陪审员到底是否丧失人性”,我们得到的仅仅只有这个冰冷的判决结果。知乎用户@王瑞恩 在其评论中写道: 
        “但最终决定克里斯滕森命运的,是随机抽取的 12 人,他们来自于茫茫人海,随后也将转身回到茫茫人海中。我们的愤怒、不甘和不解,也只能化为抛向茫茫大海的漂流瓶,可能永远无法得到回应。”
4
结尾 
        因为我本人并非在美执业的律师,所以实际上对美国的司法情况了解得不会十分详细和准确,因此文中可能出现的学术性错误,还请读者们包涵。 
        不记得什么时候,有一位母校法学院的师妹曾经跟我说,她对我们国家的法治情况比较失望,原因之一便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没有权力制衡、没有陪审团、没有沉默权。 
        但是现实告诉我们,即便是被誉为法治灯塔的美国,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仍然能免于死罪,苟活在比许多人生活条件还好的监狱中,即便我们都知道他只有可能装在棺材中离开这里。 
        当我们在法学院里侃侃而谈程序正义、沉默权、陪审团的时候,不要忘记,仍然有许多如克里斯滕森一样的恶魔潜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四周,他们表面上看起来无害,实际上只是在磨砺爪牙,我们要永远记住,保持警惕,是安全和正义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