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前述规定,如果男方父母在其结婚后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男方名下,那该房产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乍一看,这两条司法解释好像是矛盾的,一个以一方所有为原则,一个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但实际上这两个法条的侧重对象或表述角度不一样。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表述角度是不动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表述角度则是出资,并且前者是对后者例外情形的进一步阐述,二者共同的意思表示均为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或出资原则上均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前述父母出资在离婚后可否作为债权主张?
通观我国婚姻法规及司法解释,只有《婚姻法解释三》第10、12条有类似规定, 其中第10条规定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的,由登记方按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12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鉴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已经明确了是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了款项属于出借并由证据证明,如果双方离婚,对该笔出资,父母是无权作为债权主张的,即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无特别说明,父母的出资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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