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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国关于死缓制度的介绍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根据刑法[2]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从最初的一项政策到被写进基本法律,死缓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因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马克昌先生总结死缓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
        (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
        (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
        (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 
        尽管如此,深入到刑法学和刑罚学理论的实质,我们便会发现,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清晰地凸显出来,死缓制度本质属性仍需明晰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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