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应当认为倘若同宗土地上同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则两者构成共同以特定集体土地为客体,以特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相同限制对象的,一种用益物权与另一种用益物权之间的和谐共存与相互对抗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并非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在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土地经营权可以单独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第二,在集体土地上已经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法直接设定土地经营权。在此种情形下,倘若第三人意欲取得土地经营权,存在两种途径:其一,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将集体土地收回并涤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再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设定土地经营权。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能的前提下,可以将自身所享有的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内让与第三人,从而使该第三人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获得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抗权能,最终事实上获得土地经营权。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