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客户名单的法律属性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信息是处于一种秘密的、不为他人所知的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并非容易获得”仅要求相当低程度的创造性,也即“付出一定代价方能获得”;至于多大程度、多大代价才能满足程度要求,则需法院根据信息的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价值性一般是指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信息,即在市场交易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保密性是权利人就已经掌控的信息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划分秘级等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能是职业或者商业中众所周知的知识或一般知识。
据此,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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