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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是两个概念,在《继承法》中已有规定,《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扶养人应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未作实质性的修改。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为优先,其次是遗嘱;不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由此,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被继承人同一遗产、两者相抵触时,若扶养人已经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扶养人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是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不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应由扶养人和遗赠人共同签署,在协议中明确扶养的内容与遗赠财产的内容,体现平等、有偿、互为权利义务的关系。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