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及其请求权近乎相同,两者往往同生共灭,差异极小。故一般而言,将债权理解为给付请求权,大体上可以接受。但从抗辩权所指向对象出发考察,债权与请求权范畴并非完全相同。此外,请求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仍存,二者也并非必然同时存在。从债权结构来看,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给付受领权,请求权仅为债权权能之一。
从抗辩权指向的对象来看,抗辩权所指向者仅是债务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权的处分权能、保持力原则上不受影响。至于强制执行力,当属请求权的延伸,为请求权具体实现之方式。如请求权受到抗辩权之阻碍,则强制执行也必将受到阻却。而请求权在诉讼程序外的实现涉及的对抗,应限制于“请求—抗辩”这一纯粹法律世界中,不涉及现实世界中使用暴力的因素。一旦涉及到“私力”实现时,“抗辩”这一“法律世界”中的工具,无法跨越边界以对抗现实世界中的私力实现。因此,私力实现权能不属于请求权内容,并非抗辩权阻却对象。
请求权既是基础权利的实现工具,也是实体权利通过司法实现的发动机,具有沟通权利实现与司法追诉间桥梁的体系价值。抗辩权直接指向对象是基于各种基础权利的请求权,最终作用对象则是请求权背后的各种基础权利。
以典型基础权利——债权为例,债权的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及私力实现,属于债权的“权利救济”要素,处分权能与保持力属于“权利地位”要素。请求权为基础权利实现手段,与权利地位共同构成基础权利。进一步,如认为请求权本身也由权利地位与权力实现两部分构成,请求权结构似可解析为:其一,请求权人实施请求行为之法律地位;其二,请求权指向的义务人根据请求实施行为,以满足请求权的权利实现可能性。通常而言,请求权实现流程是:请求权人提出请求,义务人依请求而为给付。一旦存在抗辩权,该流程即可能因义务人抗辩权行使而受到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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