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请求权实现可能性之排除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6日

抗辩权主要效力在于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抗辩权中最为典型者,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以及赠与人穷困抗辩权等。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诉讼的永久驳回以及强制执行的永久排除。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永久性出发,罹于时效的请求权被永久驳回后,债权人无从在诉讼外提出主张也无法有效提起诉讼,仅在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可受领、保持相应给付。 
      与此接近的是不法债权抗辩权。所谓不法债权即基于不法原因(欺诈、胁迫及其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债权。被害人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未行使其撤销权时,是否只能依照合同履行,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比较法上配置有恶意抗辩权,是指因侵权行为所获债权,即使废止该债权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受害人仍然可以拒绝履行。此类抗辩权的规范目的在于,矫正背负不法债务的受害人仅因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经过而遭受的不公正。此时赋予抗辩权永久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的效力,既合乎价值目标,也不与抗辩权的对抗权属性相悖。 
      效力较弱的抗辩权类型包括合同未履行的抗辩权(同时履行与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延期给付抗辩权以及买受人价金支付拒绝权等。其效力仅在于暂时限制请求权可实现性。 
      前述抗辩权类型,对于请求权可实现性的排除,或为永久性、或为暂时性,但诉讼上效力均在于使请求权人的诉讼请求因当时无理由而被驳回。除此之外,尚有一类抗辩权在诉讼上的行使效果是一种限制请求权的判决,理论上称之为对待给付判决。这种抗辩权对请求权可实现性的限制是为请求权实现附加对待给付这一特定条件。此类抗辩权与其他类型抗辩权另一重大不同在于,其与强制执行具有紧密关系。 
      通过以上考察,抗辩权对请求权可实现性排除,原则上可分为两种路径:其一,通过在时间向度上设置排除等级,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缓性抗辩权。其二,通过在请求权可实现程度上设置排除方向。这一方向是为请求权之实现设置特定条件,或者为请求权之实现范围设置限制来排除特定程度上请求权之可实现性。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