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之间确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驳回被上诉人赵某一审诉讼请求……”。
庄严的法庭中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决书,此时,站在上诉人席的张某已经热泪盈眶,几度哽咽,脑海里不断浮现三个月前刚收到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时的情景:
那是一个阴雨绵绵的夜晚,我刚审查完最后一份合同,正准备洗漱休息的时候,接到了委托人张某的电话。
“李律师,请你帮帮我吧。”电话里传来张某低沉的声音。
“你好张总,遇到什么事了吗?”我急忙问到。
“我刚到家就收到了法院送来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让我偿还赵某50万元,我根本就不差他钱,法院怎么就不相信我呢。”张愤恨的说道。
“张总,你先不要着急,你把事情经过详细地跟我说说”我安抚一下张的心情以后,听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2012年5月份,赵某承包了淮安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的建设工程,其将工程中的土建部分以分包形式承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双方签订分包合同以后张某就陆续开始施工,眼看工程就要竣工,可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却迟迟不到位,张某心想,如果工程无法如期完工是要承担巨额的违约赔偿的,于是,找到赵某借了50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并向赵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中明确载明“今借到赵某50万元,请下期工程款中一并结算”。
2013年,工程竣工以后,张某与赵某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张某按约定将其欠赵某的50万元从工程款中予以了抵扣,并向赵某索要借条,赵某称匆匆出门忘记带了,表示回家以后就把借条销毁,张某考虑到双方之间关系很好,就相信了赵某。
2014年年初的一天,张某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张某感到非常惊讶,到法院后才知道原来赵某并未将之前的借条销毁,并凭借该借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50万元,即使张某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地向法官进行了陈述,但因借条原件仍在赵某手中,且当时出于信任也没有让赵某打收条,最终法院以张某抗辩理由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为由判决张某十日内偿还赵某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向张某送达了的民事判决书。
听完张某的陈述以后时间已经到了深夜,我分析了一下案件情况,告知张某第二天带上判决书到我办公室。见面以后,我仔细地看了一判决书以及借条的内容,抓住借条中“请下期工程款中一并结算”的约定,并搜集了当时双方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结算凭证等证据,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庭审中,我方陈述了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的之间借款发生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且约定在工程结算时付款,双方已经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该款项已经实际付清,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以后,我方一一展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来佐证我们的观点。最终淮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我方的观点并作出上述判决。
接到判决以后我感触很深,在微博中写到“经过漫长的一审诉讼,终于在二审使正义得到了伸张,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短短的一行字却让当事人看到了司法的阳光,作为代理律师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感到欣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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