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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探析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5日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诉法》修改前,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而诉讼方式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仅不利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还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修改后的《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这就为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提供了程序法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习惯于原来的审判方式,同时也担心用新的规则处理案件会有差错,往往不去实施。因此笔者对新条文的规定和相关实体法予以罗列,并结合司法实践,谈谈个人的理解。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实现担保物权释义 
        审查处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首先要理解担保物权的含义。担保物权一般是指以直接支配可以交换使用价值的特定财产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而不履行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抵付、拍卖、变卖等方式,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是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诉法》第196条的规定,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担保标的物为两个以上且分散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可依照《民诉法》第35条的规定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依照《民诉法》第224条的规定,可向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的法院或者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诉法》196条规定的申请主体是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是担保物权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书 
        参照《民诉法》121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申请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及相关产权证照或者登记文书。 
        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 
        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分类来看,其属于《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因此适用特别程序第一节的一般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厉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一)、审查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担保物所在地; 
        3、担保物权的设定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相关产权证照或者登记文书的来源; 
        5、其他相关事项。 
        (二)、处理 
        狭义地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非诉讼案件。申请的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折抵、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从法院机构的设置和分工来说,立案庭应当负责对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主意的事项 
        1、实行一审终审; 
        2、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裁定内容:准许对某某担保财产予以折价抵付、拍卖、变卖。 
        4、诉讼费用按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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