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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地方法院发布:对公司各参与方的十大提示与建议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来源:北京一中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0-2019) 
       对公司各参与方的提示与建议 
       对投资者/股东的提示与建议 
       1.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公司法渗透着公法因素,但大致仍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关系也多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债权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公司和股东自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精神的法律文件,被誉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份合法、务实、科学、严谨的公司章程,可以有效的搭建起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解决争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北京一中院处理的大量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公司章程缺位,导致内部治理不足。因此,股东要正确认识公司章程地位,不照搬照抄模版,应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细化公司股权比例、表决设计、利益分配、各机构职责、退出模式等规定,做到服务于公司日常管理和发展,服务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纠纷。 
       2.理性安排注册资本,谨慎注册“一元/亿元”公司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大幅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投资者在理论上不仅可以设置超低出资金额的公司,如“一元”公司,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超长认缴期限的“亿元”公司。但必须指出的是,注册资本是公司存续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经营的信用保障。过低的注册资本会导致交易对手方对公司实力缺乏信心,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与之相反,不少股东为彰显实力,注册资本认缴资本金额设置过高,企图通过设置超长的认缴期限来实现“小马拉大车”,带来潜在巨大风险。北京一中院处理过多起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如果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公司股东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的,要承担加速到期的责任。如果债务发生之前,债务人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公示了认缴出资的期限,则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加速到期的责任。但依据《破产法》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因此,股东要理性对待资本认缴制,科学设定注册资本及认缴期限,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影响公司发展或背负巨额债务。 
       3.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防范出资责任风险 
       股东依法、足额、及时出资,对公司健康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直接影响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对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如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注册资本,股东要高度重视出资义务,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付实缴出资,对于认缴出资应按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如改变公司注册资本须依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如减资亦须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程序,防范民事、刑事责任风险。 
       4.尊重各个股东权益,正确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法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公司作为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组织体,股东之间产生磨合是常有之事。公司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股股东、大股东、多数派股东相比,非控股股东、小股东、少数派股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北京一中院处理的不少案件中,大股东限制、排斥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参与、决策、分红权利,如有的大股东本身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在公司内部搞“一言堂”,以商业秘密为由阻却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自身领取高额工资,却长时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造成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进而引发一系列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甚至是公司解散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内部稳定和健康经营,也必然间接损害了包括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投资人之间、各股东之间要彼此充分尊重,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项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善意倾听理解不同意见,求同存异,防范股东内耗困局,共同维护公司内部和谐稳定。 
       5.依法履行退出义务,减少“僵尸企业”风险 
       公司作为法人,通过出生(即设立)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也必然有因死亡(即清算注销)而退出市场。实践中,公司在资不抵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后“人去楼空”并不鲜见,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注销义务,导致“僵尸企业”大量存在。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之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大量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均是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织公司清算注销或不当清算注销所致。因此,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市场退出工作,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依法合规进行公司注销,避免因清算注销不当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示与建议 
       6.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显著特点。股东通过委派更加专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决策,充分实现了优势互补,有效推动了企业发展壮大。为理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冲突,我国公司法通过专章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北京一中院处理的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主要集中在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竞业禁止、法定代表人/董事离职、公司证照返还等情形。因此,为预防和避免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者,应当推动建立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流程管理制度、档案制度、证照印章使用制度等,妥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投资者/股东同呼吸、共命运,促进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对公司参与各方的提示与建议 
       7.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合法合规防控风险 
       随着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股权的流转已成为众多企业募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为防范股权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时,作为转让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全面、完整地披露自身的出资信息以及目标公司的经营及财产状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先征询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并应确保股权权属清晰、流转畅通;作为受让方,应对转让方的持股数额、出资情况、股权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目标公司的章程、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对拟交易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应证据并留存,严格审查股权转让方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8.健全担保决策机制,谨慎授权严格审查 
       担保制度对于促进资金融通、保证债权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日趋活跃,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在迅猛增长。一旦被担保的债务人无法按约定偿还债务,担保企业则须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对自身的正常经营将产生极大影响。若担保行为存在瑕疵,债权人则可能面临无从追偿的困境。为避免此类风险,公司应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对外担保机制,具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经理等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决策流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谨慎授权,认真审查担保合同的内容;作为担保合同相对人时,应要求担保方提供公司章程、决议文件等相关资料,着重审查其做出担保决定的决议机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该公司章程等规定,确保交易安全。 
       9.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法务合规工作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强化风险防范与合规经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普遍共识,也是公司基业长青的基本保障。公司参与各方都要高度重视法务合规工作,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组建内部法务机构,设置法务专员,积极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加强对员工的必要法律知识培训,将公司的内部治理、业务发展及法律合规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务合规在风险控制上的识别、提示、预警作用,通过合规经营协助企业降低风险和成本,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从而带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作为公司法务、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协助、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在注重维护公司权益的同时,亦应重视配合法院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纠纷妥善化解。 
       10.合理选择维权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经营难免会产生纠纷,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首先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自行调解和解,化干戈为玉帛。其次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如果事先签订了仲裁协议,应依据协议将争议提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在没有约定仲裁或仲裁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负责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内的相关一审及上诉、抗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纠纷全流程化解机制,达成调解和解。北京一中院与市工商联、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多家政府部门和专业调解机构合作,不断探索多元调解方式,创新完善诉非衔接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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