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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技术时代更应注重社会诚信与法律规制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处长赵宪伟以检察官的视角,从三个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第一,目前电子数据“取证”问题无论从规范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已基本解决,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完善,取证技术基本成熟;第二,以毒品犯罪的司法办案实践为例:在检察官的实践工作中,面对公安机关“一股脑”提交的庞杂的电子数据有“无处下手”的窘迫;第三,是在庭审中,怎么样才能把公安机关收集到的电子数据与指控事实有机的关联起来,达到庭审效率的最大化,这个问题目前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大的痛点,目前还没有一个数据分析工具能够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冯俊伟教授认为,数据与证据不能划等号,以相关性为例,数据的相关性指的是数据之间的关联,而证据的相关性指的则是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二者应当区别开来。在大数据应用的过程中,或者对海量数据的分析过程中,对特定数据的检索和分析、挖掘本身就是证据,但更常见的情况是某些数据的分析更多的只能作为侦查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同时,他表示侦查机关要以一个全新的侦查视角应对新型网络犯罪,提升侦查能力,转变侦查策略;同时我们也要对大数据证据的使用有一个清醒和理性的认识,在刑事诉讼法原理和证据法原理上做好反思。 
        中国科学院大数据知识工程实验室主任杜一指出:大数据有数据量大、数据来的速度快、数据的价值密度低、一致性的特点。进入大数据这个时代,使得获取隐私数据变得越来越容易,数据的掌握者甚至能够做到比你的朋友、你的家人,甚至是你自己还了解你自己,数据的掌握者能够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更有针对性、效率更高地为每个人提供服务,但同时,信息安全事件频发,信息泄露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字节跳动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王洁通过引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真实案例指出:如果步步僵化地保护个人信息,不一定有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而适度地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最终是服务和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每个人也会从社会的公共利益中受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认为,诚信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做到的,我们必须加快个人诚信建设,要提倡诚信,这绝对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能够用数据事实来规范一个行为,海量的数据通过分析能够回答出我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我们诚信,完全可以不动用这些数据;但如果我们不诚信,大数据足以说话。
智慧交通的伦理考量与法律规制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长青首先阐释了自动驾驶概念、分级与存在的问题,之后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发达国家自动驾驶涉及伦理的立法。他说,把选择权留给人类必须清晰界定机器和人的责任,机器不能取代或优先于人的自主决定权,面对不可避免的事故,最终的行为决定权还要由人掌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田刚认为,数据安全问题在刑事领域的风险可以简单分成两部分。第一,对于传统罪名的异化和扩展;第二,对于互联网产业,网络服务商,包括一般主体。从刑法角度给出的建议是: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最为广泛的保护范围,对个人信息进行最为严格的保护。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桂宁认为,第一,现行法律框架还是基于我们传统需求,即基于机械产品制定,与未来的智能网络汽车和自动驾驶及应用有很多不相符之处;第二,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考虑到机器或者系统驾驶车辆的情况,没有能够解决自动驾驶系统来进行合法上路的问题;第三,整体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不仅仅是在技术研发层面,而是要从技术研发到测试再到生产总部,最终到产品销售和售后使用,是贯穿整体的制度设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认为,在自动驾驶领域,涉及到我们现在正在区分的两个概念:真实的人和数字的人,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真实的世界(物理世界)和数字的世界,这两套体系、两个主体是否适用于同一套规则,是否会基于同样的逻辑起点衍生出同样的规范体系,其实是存疑的。 
        北京交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颜吾佴教授认为,以法律制度来保障科学技术在合理的轨道上运行,服务于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是各个学科领域展开研讨的初心,更是在新时期社会发展进程中应该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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