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返还彩礼增设共同生活时限的合理性分析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就离婚返还彩礼增设共同生活时限这一情形,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部分新婚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则数天长则数月,一旦发生矛盾不是女方离家出走,便是男方诉诸离婚,一段带着父母长辈及自己殷勤期待走完全部形式的婚姻仅因为几句口角便分崩离析,而为此支出的钱财几乎是一个家庭的全部积蓄,如若司法不加以干预,借婚姻索取乃至骗取财物的现象将难以遏制,尤其是在当今男女比例差异较大及人口城镇化流动较强的背景下。
    但是,若一味以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限来裁定彩礼返还比例则又会引发另一个极端,即:彩礼等同于婚姻报酬,涉嫌有偿身份交易。此点在北京地区的判决数据里有所体现,部分富家子弟在婚前给付女方大额财物,如房、车、基金等,婚后共同生活数月后离婚诉请女方返还财物。 
    此外,现实中有男性与多名女性或结婚或同居一段时间后,感情不和即诉请返还彩礼,个别案例中,尚在诉讼期间该男性已向另一名女性给付了彩礼并致其怀孕,如若严格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来裁定彩礼返还,那借彩礼之名玩弄侮辱女性的行为将会受益。 
    如何均衡保护男女双方利益,如何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地方建立善良合理的婚礼习俗,是我们在审视离婚案件处理彩礼返还问题上要考量的一个要素。 
    值得再次强调肯定的内容是该指引第5条第4款中,对于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的酌定返还部分彩礼加了“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情形,此规定可以防止机械套用婚后共同生活时限来卡彩礼返还比例,更有利于灵活处理相关争议。 
    具体就彩礼返还标准来说,笔者认为不适宜一刀切式的划定返还比例。正如河南商丘中院出台的指引第5条第4款,若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仍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来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既不利于抑制高价彩礼也不利于保护男方权益,因为除了生活极度贫困的家庭外,能够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或负债的,一般都是彩礼要价颇高,而实务中高价彩礼往往出现在适龄男女数量相差较大、信息相对闭塞的环境或圈子里,如陕北地区、婚恋网站等,此种情形往往伴随着借婚姻索取乃至骗取财物,酌令返还部分不足以抑制以婚姻之名谋财之举。 
    以婚姻之名进行的财物谋划。有时候连一些有经验的市场成功人士都难以识破和规避,更遑论基层、山区的大龄适婚青年。所以,笔者认为在彩礼返还比例上不适宜套用统一标准,应综合考量双方的交往经历、经济能力及消费习惯、当地的经济水平乃至婚家习俗、离婚原因等综合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就婚后共同生活时限设定,笔者较为赞同河南商丘、北京及陕西西安三地的一年设定,毕竟婚姻家事错综复杂,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为婚姻质量背书。现有的离婚实务决定了诉讼离婚短则三至六个月,长则两到三年,一个错误步入婚姻的青年需要所剩不多的青春来修正这个错误实在过于沉重,不仅可能激化婚姻家庭纠纷,也有可能加深适龄青年恐婚心理。 
    最后,就彩礼范围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不宜过于宽泛。河南商丘中院出台的指引第二条将彩礼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收费名目,包括聘礼、见面礼、上车礼、下车礼(PS:商丘的花样与榆林的名目不相上下啊)等系列婚礼相关收费项目,二是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贵重财物一律返还。规定的本意是杜绝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实务中部分男性的诉请里不仅包含了该指引罗列的各种相关收费项目,甚至把酒席、婚纱照、外出饭钱都算进去了,直接点讲,就是离婚之后女方需赔偿男方的一切损失。 
    故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彩礼的范围设置过广,不仅会鼓励这种事无巨细的损失计算行为,还会因取证、举证问题引发新的纠纷及缠诉滥诉等现象。在笔者看来,对于彩礼的认定还是应当以给付名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既按传统仪式缔结婚约,则依传统给付聘礼嫁妆等财物,对于其他男女双方确认关系后的财物往来及赠与,司法不予鼓励,双方自当慎重。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