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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如何认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三)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2.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关系
   根据《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的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公约的规定在各国现行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在德国,建筑作品被归入美术作品。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建筑作品是否受保护,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在给“美术作品”下定义时,列入了“建筑”等造型艺术作品,即以美术作品的形式提供对建筑作品的保护。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3条第4项中同时规定了对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从隶属于美术作品到成为独立的受保护客体。但同时对建筑作品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中另行明确规定了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这意味着建筑设计图被归入工程设计图中,建筑模型被归入模型作品中。因此,建筑作品不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即建筑作品与工程设计图、建筑模型分别作为独立的作品形式获得保护。
   因此,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人认为“建筑作品包括立体(建筑实物)和平面(建筑设计图)两部分”,这显然是错误的。并非建筑涉及的一切形式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建筑作品只涉及到外观。图纸、建筑模型与建筑物本身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即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的最根本的原因。
   (摘自:刘瑛:《再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从“盛放鸟巢”烟花侵权纠纷案谈起》,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2期)文章摘自网络 若有侵权 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