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一部分的目的是阐述为何Puppe教授将这么几章内容整合成所谓的“第一课”,一个显而易见的回答是这一部分都是关于〔法律概念〕的。但是这个回答过于粗疏——法律概念的研究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不同角度的研究未必能够逻辑连贯地整合到一起去——就像对法律的研究就有内在进路与外在进路之分,但是两者“关注的问题,运用的语言以及采取的方法完全不同”[1]。所以正确的回答应该从〔研究角度〕或者说〔语境〕入手。本书所关注的议题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角度自然是法律方法论。下文将以分析进路的法律方法论概念体系进行论述。[2]
法律方法论是关于法律适用的证立层面的理论(关于法律论证或者法律推理的方法论,法律论证指举出理由支持某个法律结论的过程),法律适用的典型模式(规范性的模式)是运用[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的中的[构成要件]来评价案件事实,完成一个被证成的涵摄(这里不引入法官法这样复杂的情况)。
证成的层次包括外部证成与内部证成,[原则上]外部证成是指对构成要件正确的解释,而内部证成涉及逻辑有效性的难题,基于本书的内容,我们需要着重注意完备性[3]这一要求。有时候我们经常用涵摄来代指内部证成,但是笔者认为被证成的涵摄包括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实现保证了推导出相应法律后果的合法性。而构成要件由概念组成——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可被分解为对概念的解释,所以法律适用的工作主要是概念涵摄。
“第一课”围绕概念涵摄这个议题展开,概念涵摄的核心难点(point)是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工作,本书的“第一课”便聚焦于这两个难题。另外,本书所处理的是法律方法论这一“一般法理论”的议题(或者说,“元理论”——克莱默语),其不能完全解决部门法教义学所关心的具体概念涵摄工作(如“财产损失”)。这样两个“一般性”的议题(内/外部证成)需要存在哪些具体的难题呢?至少如下几项是必须要考虑的:
1.如何获知概念的内涵;
2.概念与事实建立联系的方式(如“符合”亦或者“评价”?“或有或无”亦或是“或多或少”[4]?这基本是一个概念类型问题);
3.完备性方面的要求——这涉及涵摄所依赖的演绎推理在形式上是否足够充分;
4.作为面向实践的学科,在精细分析之余,应当考虑以简便为导向的技术性技巧。
“第一课”就是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回答。第一章在开篇简要证明了法律人的工作核心是“对概念定义的准确理解,从而检验能否将事实涵摄入概念中去”后,便引出来第一个问题——如何确定概念的正确含义,并讨论了自然主义与规范论的争议。
而后下文依次在第二章与第三章介绍了〔概念的意义〕、〔形式〕的内容,这里涉及的议题是对概念的分类。当然这里并不处理概念的所有语境下的分类——我们关心的只是对涵摄工作产生影响的分类,涵摄是概念与事实命题间的联系,我们这里的关心的分类主要聚焦于“与事实建立联系的方式”。比如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论断性概念的区分是基于这么一个现象的存在——检验给定事实能否被涵摄入上述三类概念中去,需要对事实进行不同的处理。在描述性概念以及论断性概念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只需要进行[是否符合]的判断,但在评价性概念下,适用者需要对给定事实进行评价。在论断性概念的情况下,适用者判断能够[符合]后,其应当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而这个是描述性概念不具有的性质。这是第二章单独成章的理由(下文在具体论述的时候,这部分从简)。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的区分也是殊途同归,定义概念要素联结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涵摄工作的具体展开,如类型概念由于存在可层升的要素,因此在涵摄时应当对事实进行程度的判断。
第四章Puppe教授又讨论了定义经常失败的原因——因为这会引出内部证成中的完备性难题——毕竟定义失败意味着概念的不清晰,而第五章就主要讨论如何解决完备性难题——概念锁链的创设,以及如何运用概念锁链应对不清晰或者有争论的概念定义。后者主要是一系列技术性的技巧。
以上是对〔第一课〕的内在结构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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