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裁判思维(一)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去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随着去年一月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面临着进一步提速和强化。而去年一月份以来突发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更是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也给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共政策导向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源于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何种智力成果能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其权利范围如何,取决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可以说,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公共政策的产物。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在不断扩张和变化,知识产权制度应公共政策之需要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形成经济、技术与法律之间精妙的平衡。
相较于其他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相当快,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制度变革往往是由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针对公共政策需求率先进行探索,并为立法修改提供可资参考的判例。因此,在当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应当秉持发展、应变的裁判思维,在充分考量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产业政策需求及知识产权制度供给
(一)防疫物资的生产与流通受严格管控
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来看,疫情防控将持续较长时间。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防疫物资成为生活生产战“疫”的必需品,需求量巨大,供应量也随着需求量的上升而不断上升。由于防疫物资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整个社会防控体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防疫物资的生产和流通受到公权力的严格管控。
除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通过市场调节的手段对防疫物资的生产和流通领域进行规范和引导。商标法的首要目标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获得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的有效实施可以降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成本,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诈,进而促进经营者保障并提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此获得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进行保护,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促进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以维护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鼓励经营者通过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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