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姻家庭编主要制度及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二)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关于结婚
关于结婚制度,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将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事由,作为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作了转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即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双方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如果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主决定是否撤销。该变化保护了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结婚意愿的自然人享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切实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
放宽了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原来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切实地保护了受胁迫方的权益。该规定的修改与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实现了协调统一。
赋予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更好地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与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则实现了协调统一。但司法实务中就身份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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