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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家庭编主要制度及对审判实践的影响(四)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实务中还涉及与物权编、合同编互相协调的问题。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是否等同于物权编有关物的共同共有?为何婚姻家庭编使用共同所有而非共有的表述?是不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应当理解为一种利益上的共有,而非物权的共有?当夫妻一方处分登记于己方名下财产时,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等等。民法典将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和物权、合同等财产法规则编入同一法典,但是在法律用语上就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仍然表述为“共同所有”,对于共同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仍然使用“权益”而非“权利”的表述,应当理解为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和一般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性质的有意区分。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所有”并非物权编所规定的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所有”的主要价值在于离婚或者夫妻法定财产制终结时,有权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利益要求分配。在当今社会夫妻财产结构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这种分配更类似于合伙财产的清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该严格适用财产法的规范。如果处分,结果会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夫妻另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或者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相应权利主张。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