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姻家庭编主要制度及对审判实践的影响(六)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上。民法典作为一部纲要性的法典,不可能对过于细琐的问题制定标准。司法实务中,需要各地法院按照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情形予以认定;在个案中更有赖于承办法官结合举债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家庭支出与家庭条件是否匹配等各方面予以综合认定。例如,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举债一方利用债务购置如不动产、车辆等高额资产,但实际系由家庭成员共同享受的,则法院认定借款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该认定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增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定情形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共同财产制的终结除离婚之外,还可能基于其他因素导致财产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德国民法典只是将离婚作为共同财产制终结的事由之一,存在其他诸如一方存在严重侵害共同财产等特殊情形,也允许另一方提出终结共同财产制,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终结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但其在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体现了上述理念,规定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可以在婚内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该规定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并且删除了司法解释中“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审判实践中,对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主要涉及分割的条件如何认定,如何识别恶意串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分割财产的范围是部分财产还是全部财产,上述情形消失后已经分割的财产是否自动恢复为共同财产,后续新增加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进行探索和研究。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民法典在吸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础上,在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将提起诉讼的主体从夫妻一方变更为父或母,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同时,考虑到实践需要,其赋予成年子女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仅有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并无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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