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从五大领域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保障(四)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的法治保障
第一,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党委、人大、纪委监委、政府、检察院协同监督。推进党内法规、监察法律法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适用。建立权责对等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承担中防止过度或不及。公布政治问责、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豁免制度。
第二,落实属地管理为主的责任机制。处理好属地管理过程中,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的关系。加强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权责,改善强中央、弱地方的治理困境。
第三,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运行评估机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效能和执行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制定瞒报、缓报的法律标准,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权利救济的法治保障
健康需要是公民的基本需要,健康权是我国宪法确立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坚持诚实、透明、谨慎、有效和负责的方式实现公共卫生治理。通过立法明确设立健康权,提供制度性保障,是健康法治建设的前提。公民的健康权要得到完整保护,既要建立卫生法体系,又要在其他法律、政策中作出相应规定。公共健康有两个总体目标,即提高公共健康水平和公平地分配公共健康资源。公共卫生伦理包括九项内容:使目标人群受益;避免、预防和消除伤害;受益与伤害和其他代价相抵后盈余最大;分配公正和程序公正;尊重自主的选择和行动;保护隐私和保密;遵守诺言;信息的透明和告知真相;建立和维持信任。基于上述卫生法和卫生伦理的原则,应当做到:
第一,重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给公民、法人权利造成伤害,对限制权利给予法律规范和救济。对一些所谓“硬核”防控措施、带有“群体歧视”色彩的通告、决定,进行及时审查和制止,对因相关行为引发的问题妥善依法处理。
第二,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信访、调解,及时对基层矛盾予以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做好弱势或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健康权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或弱势群体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构建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健全社区医疗救济和服务体系。完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范,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公平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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