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敏感信息与私密信息(二)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0日
二、敏感与非敏感信息、私密与非私密信息的区分在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作用
就人民法院审理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案件而言,笔者认为,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这两种分类方法的意义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层次即侵害行为(即行为非法性)和侵害的民事权益类型。
1.在认定是否存在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即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非法性的阶段,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如前所述,由于信息处理者对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法定义务不同,故此,认定针对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处理行为的非法性时,法院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当某个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敏感信息时,法院就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处理敏感信息的规范来确定处理者的义务,并据此判断信息处理行为是否非法,反之则不能适用此类专门针对敏感信息的规范。但是,对于私密信息,由于其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故此只要权利人没有明确同意并且没有法律的另外规定,即可认定处理私密信息行为的非法性,即采取所谓的结果不法说。但是,认定非私密信息的非法性,仍然需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在确定行为非法性之后,需要认定非法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即侵害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的类型究竟是什么。在该层面上,确认个人信息究竟是私密信息还是非私密信息非常重要。可以说原告所主张的被侵害的信息究竟是私密信息还是非私密信息,直接决定了侵害行为所侵害的究竟是隐私权还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这种判断在法院审理的几乎所有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都会存在。侵害的民事权益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行使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但是,对于非私密信息,则不能如此。然而,哪些是私密信息,哪些是非私密信息,不可能如同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那样,由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加以确定,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具体认定。就私密信息的认定,有些是没有争议的,如个人的健康信息、犯罪记录、财产状况、性取向等当然属于私密信息。至于自然人的姓名、容貌、性别等,则不属于私密信息。尤其是有些个人信息实际上也被其他的人格权所保护,如姓名、容貌、声音等可以分别为姓名权、肖像权所保护。但是,对于读书记录、网页浏览信息、社交关系、地理位置信息等是否属于私密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我国民法典上对于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故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权利人单方面是否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意愿为标准来确定哪些是私密信息,而应当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权衡的角度出发,逐一认定案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包括:社会公众对该信息作为私密信息的认知;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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