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姜某与方某于某区某小学篮球场一起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姜某的手因双方产生的激烈碰撞而受伤,当时痛感不明显。方某提出带姜某去医院检查,姜某说问题不大,方某叮嘱姜某回家记得冰敷后,姜某便自行回家。当晚,姜某手部伤势出现恶化,经医院确诊为第四掌骨骨裂,并按医嘱打了石膏固定,当即支付医疗费用646.35元。1月31日,姜某找到方某商量赔偿事宜,方某以没钱为由拒绝。2月4日,姜某再次通过微信与方某商量赔偿事宜(姜某此时医药费共花了790.45元),当时方某回复说账上只有4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姜某4月24日前往派出所报案。4月28日,姜某到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方某赔偿姜某医疗费及营养费2300元。诉讼费由方某承担。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在参加此类运动时,应充分认识并接受其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本案中,首先,原方某自愿参加篮球运动,意味着双方都有接受该危险并自愿承担篮球运动潜在伤害风险的意愿。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本案中,原方某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且方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姜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重大过失,同时篮球运动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属于常见现象,由此产生的危险后果不属于运动参与者应当合理注意的范围,因此,方某对姜某因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产生的人身伤害无过错。
另外,鉴于姜某刚大学毕业不久,且待业在家,方某又是刚刚成年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法官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双方非常平和地接受法官建议,一致同意接受法院调解。最后,姜某在自愿接受方某适当的补偿后同意撤诉,方某当庭向姜某微信转账一定金额作为补偿,本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