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万某在中学被同学彭某、姜某、向某打伤致精神分裂。2012 年,生效判决判令中学及各致伤同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万某今后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019年,万某就后续治疗费诉请前述被告承担。其间,彭某父亲与万某父母签订和解协议,由彭某一方一次性赔偿42万元后,一次性解决此事,万某及其父母不再起诉彭某及其父母。
万某在上学期间被彭某、姜某、向某致伤,且患上精神分裂症,法院生效判决书已认定由致害学生和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现彭某、姜某、向某均满18 周岁,但未独立生活,故由其父母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生效判决明确对万某今后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请求法院继续判令中学、姜某、向某、彭某支付其后续医疗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的调解协议,究其性质,应属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的民事合同。该合同依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且连带责任只是不承认连带责任人内部关于责任比例划分约定,并未否定受害人与部分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和解行为,故本案彭某父亲与万某法定代理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依《合同法》及民法基本原理认定其效力。
因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彭某、姜某、向某为共同侵权人,在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姜某请求分担赔偿比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判决向某、姜某父母连带赔偿万某后续费用10 万余元,中学赔偿万某后续费用10 万余元,彭某父亲同意一次性支付万某赔偿款4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