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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在我们的调研中,家长关注的首要问题就是孩子在学校的安全问题。那么,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呢?在学生受伤以后,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如何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政策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通常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责任,有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在校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应注意,学校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具有一定边界。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一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即使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学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了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存在疏忽,发生伤害事故后是否及时进行救治,以及学校工作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都是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