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和彭某均属于晚婚一族,十年前双方认识,理念相同,走在了一起,完成了人生的婚姻大事。结婚后,彭某说想做一个丁克,无儿无女一身轻松,可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万某也很支持彭某的想法,所以双方决定不要孩子。十年后,彭某突然向万某提出离婚,说双方在一起生活出现了审美疲劳,情感蜕化,万某几次想挽回,但是双方最终还是选择了分开,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办理离婚后不到一年,万某打听到彭某早在离婚前一年,与其他女人在外面生了一个儿子。原来他提出离婚,目的就是为了与为他生孩子的女人结婚,达到有家有儿的目的。万某一想到离婚的时候,他已经40岁了,再想找个男的结婚要小孩,谈何容易,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油然而生。愤怒的万某一纸诉状把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彭某给予赔偿。
那么本案中万某的起诉会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本案而言,万某享有起诉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除非明确放弃了上述民法典规定的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这方面的起诉,切记是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对于本案而言,彭某可能存在重婚,即与和他生育小孩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子,涉嫌重婚。重婚属于处罚刑法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重婚罪,自己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起生活的,或者星期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过错一方的同居行为,相对比较好认定,从各地法院对于同居构成的期限来看,不同的法院处理上存在差异,有的法院要求持续的时达到一个月以上,有的法院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要与他人同居就构成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