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经常在微信上玩摇一摇,一天,郑某摇到了方某,并在微信上谈好价格500块,郑某瞒着妻子来到方某住所。二人并发生了关系,在过程中方某得知郑某只带了100块钱,生气极了,叫来了两个男人殴打郑某,并对郑某说:“你若不给我一万块,我就把事情告诉你老婆”。
郑某很怕老婆,家里面都是老婆说了算,甚至还会被老婆打,时间长了,郑某这才爱出门鬼混。所以听到要告诉老婆,害怕极了,但是苦于没钱,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约定郑某一百留下,三天后再送两千过来。
郑某走在回家的路上慢慢淡定下来了,本想去报警,但是想到如果现在报警抓方某等人只能定未遂,于是决定三天后送上两千之后再报警。第二天,郑某在公园里听别人说,三千才能入刑,于是,三天后,郑某给方某送去了3000元并报了案。
那么方某等人是否构成敲诈罪?
首先,方某等人威胁告知郑某媳妇,对一般人来说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不构成敲诈勒索,但如果方某知道郑某对告知其妻子会恐惧,则方某属于敲诈,也即当被害人低于一般人时,行为人明知这点而加以利用,符合敲诈罪行为。本案中方某应该是知道的,否则不会以此威胁,而且郑某也产生了恐惧。所以方某成立敲诈罪,但是未遂,因为郑某给钱时不是基于恐惧心理。郑某给钱是基于要报警,3000以上才入刑而给钱,所以判方某等人成立敲诈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