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被劳务派遣至某大学工作。在该大学于2020年4月初恢复除课堂教学以外的正常工作后,未向单位请假和请示,擅自离开南京,在单位微信群一日一报的制度执行中,瞒报、谎报行踪,后以正常身份出入学校,对学校整体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危害。该校明确规定,实行晨检、午检制度和健康日报,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高度强调离宁审批及返宁后的居家观察制度,对于拒绝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学校开展疫情防控的个人和单位,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和处分。2020年5月,该大学发出《关于对楚某进行退工处理的通报》,因楚某未遵守学校离宁审批制度,为了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其进行退工处理。楚某所在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楚某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楚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该大学的规章制度,也对他人生命健康权不负责任。故该大学将其退工,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依法驳回楚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章制度擅离单位去外地并隐瞒行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