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的丈夫在很多年之前就去世了,一直是万某和万某的女儿、儿子三个人相依为命。现在万某的儿子已经成家立业,万某的女儿还在上初中,就在去年,万某得了癌症,已经没有能力再照顾女儿,女儿一直是和万某一起住在儿子的家里。因为女儿还小,万某担心在万某去世之后就没有人再照顾她。因此,万某想知道,如果万某去世,万某的儿子是否具有照顾他妹妹的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 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可知,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弟、妹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是有扶养弟、妹的义务的。“长兄如父,长姐如母”的说法和做法不仅是我国一直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事实上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兄、姐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因此,万某的儿子已经成家立业,如果有负担能力,那么他作为哥哥,在万某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时,是负有照顾妹妹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