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过程中,掌握了掌握着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可以在债务发生前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其债权等,以保证债务实现,减轻风险,也有为以后发生纠纷时准备充分证据的能力。
所以,债权人再在债权债务纠纷中都应当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新司法解释通过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夫妻非举债一方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相对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
新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看担保人的配偶对担保协议有没有行使追认权,如果其拒绝追认,则需要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担保人签下担保协议有无担保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其是否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使用,如债权人举证不能,则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就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追认,那么一方的担保就能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