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小张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武汉市一家装修公司工作,具体负责房屋置换、购房、房贷等工作。小张每月工资为4000元,另外根据工作业绩每做成一笔业务按金额提成。2018年6月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对小张表现不满,便终止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没有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小张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一开始不同意,后来被迫同意。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小张要求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便申请失业登记,但公司由于对小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情不满,一直拒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致使小张既没有办法领取失业金,在找到新工作后也没办法上班。于是小张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为小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赔偿小张损失2万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不及时出具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