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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武汉劳动律师案例分向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2013年10月1日,邓某入职某乳品公司,双方签订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邓某工作岗位是销售主管,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按照公司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2015年劳动合同到期后邓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邓某离开工作岗位。公司未支付邓某2015年1-3月工资。2016年4月3日邓某提出申请,请求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邓某不服遂诉至本院。 
    律师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用工的那天开始起超过了一个月但是还未满一年的时间内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其工资报酬的两倍,邓某与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邓某仍在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此期间的二倍工资。 
   律师提醒您:劳动者要积极适用仲裁程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