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律师谈直播行业劳动关系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30日

直播行业的行业规则在日常经营、管理运作模式上,本身自带一定程度从属性特征。该类独特特征在认定劳动关系上尚存在不小争议,故建议传媒公司在制定、履行合作协议时,应当注意多借用合同法解决问题的思路,在主播的业绩方面多设置门槛,如对达不到公司要求的主播约定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但在主播的日常管理、薪酬结算等方面,谨慎设置公司的管理性要求,不宜过多附加其他人身从属、经济从属的规定,如公司管理主播的自主决定权等,避免打破裁判者内心平衡。尽可能地让主播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缩减公司的干涉权限。

律师说鉴于主播与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已成为劳动法领域的热门话题,因此还需要注意合作协议中的规范用语,避免协议中用词不当,在民事协议中习惯性地使用劳动关系的专业术语如工资、底薪、竞业限制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说,需注意劳动法的司法实践带有浓厚的地域色彩,此前本人就主播投诉事宜已与青岛地区监察部门有过交流,监察部门建议公司取消保底薪酬设置,因为保底薪酬与劳动法实践中的底薪功能类似,难免影响裁判者的内心确认,从理论上讲,保底薪酬使得主播无需承担过多收入风险,这与商事合作关系的精神背道而驰。